
文章
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企業信用評價
實施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完善公共安全防范行業信用評價體系,促進公共安全防范行業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,營造誠實守信的發展環境,特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行業協會會員單位[正常經營滿三個會計年度,未發現存在失信行為(見附件一)]。
第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實行自愿申報、公開評價、社會監督、失信懲戒、動態監管的原則。
第四條 企業信用等級根據申報企業的評價得分(信用評價基本指標得分+信用評價專業指標得分)確定。信用等級表示方法及含義(見附件二),其中AAA級為最高等級。
第五條 由評價主體組織成立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。
第六條 信用評價委員會本著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二章 企業信用評價
第七條 申報企業信用評價需網上注冊、提供紙質資料。信用評價委員會采取資料審查、現場審核相結合方式進行評價。
第八條 企業信用評價流程包括受理申請、信息核實、等級評定、結果公示、跟蹤復評五個階段。
第三章 企業信用等級證書
第九條 企業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,需每年進行一次跟蹤復評,并根據跟蹤復評結果更新信用標識。
第十條 跟蹤復評結果達不到其已有等級要求的,需交還原有信用等級證書,評價主體將及時調整評價結果,并在評價主體網站上進行公示。
第十一條 若企業信息發生重大變更(如變更名稱等),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,交還原有信用等級證書,由評價主體評價后,重新頒發信用證書并在評價主體網站上進行公示。
第十二條 自企業信用等級證書頒發之日起,企業發生
失信行為時,評價主體應組織進行重新評價,依據事實情況做出警告或直接收回信用證書,并在評價主體網站上進行公示。
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可用于宣傳、展示,不得偽造、涂改、租借或轉讓。
第四章 監督管理
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在申請企業信用評價過程中,存在隱瞞事實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,將被取消其參評資格;已獲得信用等級的,將被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告。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,由申報企業及其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。
第十五條 從事企業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違規違紀的,暫停其相關工作或撤銷其評審資格。
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公開發布,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五章 證書的推廣宣傳
第十七條 向政府相關部門推介信用等級評價結果;
第十八條 通過評價主體網站、公眾號、刊物等渠道在省內外相關行業進行廣泛宣傳,擴大企業知名度,提升影響力與競爭力;
第十九條 充分發揮評價主體作為政府部門與行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,為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行業發展進步,鼓勵企業科技創新,招標采購與市場選擇,行業品牌推薦、評優評先等提供參考依據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企業信用評價主體負責解釋
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行業協會
2021年3月1日

